十八大后,被判死刑的6个“老虎”,死有余辜
除了“老虎”外,十八大后还有厅官被判死刑。
2018年3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张中生利用担任山西省中阳县县长、中共中阳县委书记、山西省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中共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
张中生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折合人民币共计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张中生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严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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