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实施 《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