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谈英烈保护法:引导公众认知亵渎英烈行为的法律责任
“立法已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民政、文化、新闻、网信、工商等部门都被赋予了相应职责。接下来应当依法压实责任主体,要求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在开展英雄烈士抚恤、规划建设纪念设施、加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依法监督管理有关网络信息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构建完善的英雄烈士保护监管体系。”虞浔说,激活法律实施要靠一个个具体的案例,要通过实际案例对公众进行普法教育,让保护英雄烈士的法律精神进一步深入人心,引导公众清晰认知亵渎英烈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尊重英烈的价值取向。
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保护民族情感、社会信仰
英雄烈士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是建立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首次以特别法授权的形式,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将检察机关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从客观物质层面拓展到社会意识形态领域。
为什么要赋予检察机关针对此类案件的公益诉讼职责?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有法定的履职手段和履职保障,也有专业化的人员队伍,与英雄烈士近亲属相比,具有一定优势,“和普通人相比,检察机关能做到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充分运用各种调查手段。”
5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针对一起污蔑消防烈士行为,依法提起针对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检察官、江苏淮安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唐昕介绍,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在淮安打工的曾某针对消防烈士谢勇事迹多次发表侮辱性语言和与事实不符的言论。检察机关依法征询了谢勇烈士的近亲属意见,他们表示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追究曾某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对曾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与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同,英雄烈士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主要表现为民族情感、社会信仰和价值引领方面,公益诉讼要保护的是价值观。”唐昕说,英雄烈士保护法将崇尚和捍卫英雄烈士提升到了国家法律的高度,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责任承担起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诉讼救济和法律保护的职责,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和规制作用。
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法律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各自职权,也需要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对此,胡卫列表示,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与其他责任主体建立完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技术支持等的协同配合,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形成捍卫英雄烈士荣誉的合力,“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争取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善于捕捉基层的首创意识、成功经验,总结检察机关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公益诉讼案件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原题为《保护英烈,以法律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