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该如何面对消费者评价?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根据谷先生在视频中的评价行为及评论内容可以看出,谷先生是凭借自身的消费体验对包子作出评价,不然也不会说出“‘狗不理’没传说中的那么难吃”的话来,谷先生只是觉得“这种质量20块钱差不多,100块钱两屉有点贵”。据此不难判断,谷先生的消费体验感受与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情形不同,其发表的消费感言对店家的名誉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