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武统后,如何治理台湾?这几个问题很关键
当前,台湾蔡英文当局自恃美日撑腰打气,挟洋自重,以武拒统、以武谋独,频频释放“独招”,越过大陆红线,突破底线的危险性增大,大陆被迫武统台湾的可能性越来越高。
因此,我们应未雨绸缪,要提早筹划武统后台湾地区的治理问题,以确保统一之后台湾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一,关于台湾的社会制度及政府架构问题
要建立一个适合台湾地区省情特点的制度模式和自治方式。
和统“一国两制”,武统“一国一制”,早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
毫无疑问,“一国一制”是武统之后台湾必须实行的社会制度,这也是我们制度自信的一个重要体现。
鉴于台湾实行西式民主几十年,公民形成了广泛的参与意识,直接选举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制度设计既要考虑公民选举权力的行使,顺应台湾民众民主需求,又要避免走泛民主化的老路,更要保证中央权威和意志的贯彻执行。
统一后,将台湾地区设为台湾自治省,实行不同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架构,同时也区别于大陆的省和少数民族自治区。
依照大陆模式,台湾实行自治省、市、县、乡(镇)、村5级行政架构,自治省省长、副省长由中央任命,省长由现台湾省人士担任,中央至少任命1名中共党员任副省长;成立台湾自治省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均由党中央直接任命并委派;市、县、乡(镇)、村长皆由台湾省人士担任,由选民直接选举,并报自治省党委批准任命,统一初期中央组织部任命并委派至少1名中共党员任各级行政副职;各级成立党的委员会、党支部,统一初期,书记、委员均由中央组织部任命、委派;市以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照大陆的选举办法,由选民直接选出;大力培养、发展台湾省爱国进步人士加入中国共产党,为将来地方各级党组织成员主要由台湾省人士产生奠定重要的组织基础;成立由中央派遣和台湾地方人士参加的廉政监督机构,负责台湾自治省各级公务人员的廉政监督、惩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的公务员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台湾统一初期,留一定时间的治理的过渡期,期间主要由中央派遣各级党组织和行政机构的负责人、主要成员负责接管各级的行政权力,吸收岛内爱国人士参与治理。过渡期之后,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组织地方选举,产生市以下各级政府负责人。
这样的制度设计,既有利于统一后台湾人民思想稳定,也可以为大陆今后的制度调整提供借鉴。
第二,关于配套法律问题
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自治省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自治省国家安全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宣布民进党等主张“台独”的政党、组织、团体为非法组织予以取缔。
制定台湾自治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为终审法院。
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颁布《中共台湾自治省组织条例》,规范台湾地方中共基层组织建设。
第三,关于台湾旧政府人员和台军军人的去向问题
旧政府的工作人员、警察,其中包括一些过去民进党党员,除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外,原则上都予以留用,这也体现了台湾自治的基本原则,并且争取了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