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4来源:新华网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更新后的政务数据目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布。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政务数据质量管理能力,加强政务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使用、销毁等标准化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政务数据。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部门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