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4来源:新华网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不得直接予以拒绝。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作出同意共享的答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共享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可以通过服务接口、批量交换、文件下载等方式向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共享政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