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4来源:新华网
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本部门职责,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
第十三条
政府部门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应当依法开展保密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影响等评估,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政务数据目录应当明确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数据更新频率以及共享属性、共享方式、使用条件、数据分类分级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