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旅游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

《意见》鼓励地方在保护的基础上,活化利用历史建筑,丰富其旅游公共服务功能。强调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中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也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相关要求。在国家旅游风景道、旅游航道、自行车道、步道等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坚持规划引领,为旅游发展预留利用接口。倡导自然资源、林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多规合一”的基础上,构建“空间复合利用、土地综合开发、设施共建共享”的旅游公共服务一体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