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怎对南海仲裁“置之不理”?真相如此惊人
对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在国际法学界引起了争议。反对者认为,“两不”立场过于消极,有损中国权益,倘若主动参与,或有望说服仲裁法庭做出无管辖权的裁决。支持者则认为,即使主动参与,也于事无补;无论管辖权争议,还是实体性争端,中方都不太可能胜诉;既然料定赢不了“官司”,就不如索性置之不理。
作为国际法的外行,我对上述两种对立主张都不敢妄加评论,也没兴趣去仔细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那些与本案相关的条款。我只晓得,《公约》于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中国不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也几乎没有参与制定的机会。虽于1996年加入《公约》,但这是根据当时国际环境和自身实力做出的选择,如今时过境迁,若有机会重来,恐将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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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行才去看门道,外行看个热闹就够了,好在我从没觉得这些条款有多么重要(至少不像国际法专家们所认为的那么重要)。 在我看来,南海仲裁案,中国是否参与,主要是个国际政治问题,与国际法关系不大。其中确有些“热闹”可看,尤其是那些国际政治较量中微妙的“心理学”因素。“国家心理学”这个词听起来很唬人,但我要讲的道理不过是常识而已,没什么专业知识。国际法专家们讨论问题,自然都是很专业的,但也可能因此忽略了常识。
我觉得首先要搞清楚国际法实际上是个什么东西。由于国家之间形成的秩序,在时间上要远远落后于人和人之间形成的秩序,所以国际法其实只是一种初级秩序,类似于公共权力产生之前人和人之间的秩序。那个代行公共权力或扮演世界警察角色的国家拥有“霸权”,强国争霸是国际秩序中的主旋律。在这个意义上,把国际法称作“强盗法”实不为过,在至关重要的问题上,还是“拳头硬的说了算”。
国际法其实只是一种初级秩序
正因为如此,尽管嘴上不明说,但我们心里清楚,评价国家行为和人类行为所采用的道德标准是完全不一样的。“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这话说出来多么义正言辞,但若是用在某个人身上,就等于指责他太自私了,几近于“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同样,“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也只在描述国家行为时才显得大义凛然,因为文明社会早已放弃了野蛮时代鼓励复仇的道德法则。人际关系已经进入了文明,但国际关系还处在“野蛮时代”。
二战即将结束之际,苏、美、英等战胜国拟定如何瓜分世界,雅尔塔格局初步形成 。随后大国协商成立联合国,用以协调大国之间的冲突,也被用来解决小国之间的纠纷,必要时还可动用武力。一系列国际公约相继出台,这就是现行国际法,它本质上是战胜国为世界定下的规矩,而国际法庭则基本上是大国为小国撑腰做主的机构。
国际法不仅是制裁的法则,而且是舆论谴责的依据。在国际社会,国际法是可以摆上台面的道理,即使心里不认,但嘴上仍要说得冠冕堂皇。相反,许多“硬道理”虽上不了台面,但大家骨子里认。“强盗逻辑”貌似国际法的对立面,但实际上却是国际法的基础。现行国际法的“元规则”还是“实力界定权利”,这个“元规则”是如此了了分明,以至于根本无需白纸黑字。
1947年,民国政府内政部方域司编绘出版《南海诸岛位置图》,以11段断续线标绘了未定国界线。次年初,国民政府将此图收入《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并公开发行,正式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国南海海洋疆域的主权。在此过程前后国际社会并无异议,这是因为,中国是二战的战胜国,理应分点战争红利;对此,西方列强心知肚明,若是当时一口拒绝,面子上恐怕是过不去的。但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中国政权更迭,西方殖民者退出,南海周边建立主权国家,六七十年代发现石油,80年代公布《海洋法公约》),西方开始不认账了,但也只是嘴上不认账,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近几年美国重返亚太,唯恐南海不乱,这笔旧账更是没得算了。不认账很正常,认账反倒是咄咄怪事了,除非我们有足够的实力,否则这笔旧账就永远被一笔勾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