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冒用家人医保获刑”不能只是同情
当然,这些理由是不是能站得住脚呢?我觉得恐怕不能。比如,在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的确比较普遍,但由此就认同其存在某种“合理性”,显然只是一种“法不责众”的思维。至于冒用亲人的社保卡,与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间财物共享的情况,其实也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知道,所谓医保体系,说到底只是社会公共资源统筹分配的结果。针对新闻中这起具体案例而言,所谓“妻子冒用丈夫医保”,准确来说,冒用的并不是她丈夫的钱,而是在占用公共资源。根据2014年4月全国人大最新通过的刑法解释,以欺诈、伪造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因此,至少从现行医保法规的角度来看,这个判决本身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