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43名未成年人文身,老板该向社会道歉吗?
有网友6月7日在民政部网站对此《办法》提出几点疑问:在文身行为上是否应完全不考虑未成年人的自身主观意愿?取得父母许可后的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是否能够被认可……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答复称:“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断范围,应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即使父母同意仍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追究责任,要依据不同个案,根据有关办法及程序办理。
老板被判向社会道歉,律师:警示意义大于诉讼结果本身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起案件中的老板都被判向社会道歉,且都是由检察院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据了解,这是一种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增玉对此解读称,案件之所以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了能更好的保护不特定的全国的未成年人群体,“孩子年龄小,不懂得自己的民事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但法律是要长远考虑,并保护全国未成年人的权益的。”
她认为,经营纹身店以及选择纹身是公民的自由,但不应该向还没有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这实际上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权益包括当下和未来的权益。
“要求被告人公开道歉也是承担法律后果的方式之一,法律的社会指引性得到了更好体现,所以这类案件的警示意义大于诉讼结果本身。”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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