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南:对恶人的慈悲不是美德
故此,这些条条当中无例外地均应设立一个前提,这是一条根本的、重要的、不可以改弃的原则:所有享受这些政策的台企(包括实际控制人和明确受益人)和个人如有支持台独行动,即刻一票否决。
加上这一条,意在保证惠及台湾人民,开展统战工作,推动祖国统一大业,没有这一条,很可能沦为没有道理、没有原则、滥施慈悲,拿着大陆人民的血汗钱送人。
有人或说,这些意思肯定都有啊,不需要明确写出来罢了。果真如此,我们的担心是多余了。
但一个新的问题产生了:明确原则难道不重要吗?
这样重要的原则难道不应当明确吗?偷偷摸摸干嘛?藏藏掖掖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