歼灭港毒:全国人大宣布香港国安立法!
港毒分子还表示,如果国安法在香港实施,它们除非出逃外国!
有港毒分子哀嚎道:如果国安法真的实施,再搞港毒文宣、叫港毒口号就可能构成严重刑事罪行(破坏国家安全),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它要求“手足”自己要考虑清楚。称“玩不起”了!
该港毒分子还称这个罪性质可不同于非法集结,要识得保护自己!
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国家安全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