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强化污染环境犯罪治理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338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次修改,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取消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规定,这大大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体现了从严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精神。但是由于污染环境行为复杂性、危害结果显现周期长、因果关系认定难等特点,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完善污染环境罪: